支付高息的人是什么心理,高消费人群是一种什么样的消费心理
1、请问,为什么有人愿意高息贴现承兑汇票?
如果没有与银行建立信贷关系,手续会很繁复,一般一周也办不下来,这对急需用钱的客户很不方便,所以宁愿高息贴现。
银行汇票为现金汇票,有开票公司以全额银行存款抵押而开出,拿到银行汇票公司可随时转换为现金。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按照其金额是否固定可分为不定额和定额两种。不定额银行本票是指凭证上金额栏是空白的,签发时根据实际需要填写金额,并用压数机压印金额的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是指凭证上预先印有定固定面额的银行本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按交易双方约定,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但由购货企业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是承兑申请人签发,委托银行作为承兑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承兑申请人即为承兑汇票出票人。
贴现是指持票人想提前支取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所必须支付给银行一定的利息。
2、看你的付钱方式就能知道你的性格吗?
不可能,胡说八道
能,看表情可以看出,你和我说说你想知道的那个人表情
应该是知道一些习惯。不是性格吧,而且不可能知道全部。
当然能
是的
应该可以知道一些,但不是全部
3、发贴教育一下反对高利贷的人什么是契约精神
违反法律规定的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何来的契约精神可言?!如果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即使利息偏高的,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借款合同,就应当遵守双方的约定,法律也将提供相应的保护。
法条链接: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期待看到有用的回答!
4、买二手房注意中介的哪些陷阱
因为缺少监管,所以国内房产中介“漏洞”很多,而且服务也差强人意。因此,今年有关部门对于这行业的整治开始加大力度。那么一般消费者找中介买卖房子的时候,最易遇到的是哪些“陷阱”呢?
四大情况最易、最多发生
在部分一线城市中,存量房交易量已经超越新房,成为市场供应的主体。作为存量房交易的重要中间环节,中介服务影响着房屋交易的顺利程度。
根据全国消协组织投诉受理情况分析,中介服务存在的问题主要以下四点:
第一,房屋中介乱收费的现象比较严重
如收取高额的服务保障费,但在收取之后并没有真正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服务保障费中有关于物业保障的内容,旨在保障买卖双方顺利完成物业交割,但在实际操作中,有消费者反映,中介收取了服务保障费,但并没有保障物业的顺利交割。
第二,房屋中介合同中存在不合理条款
如“一方出现违约行为,违约方赔偿等同于定金额的违约金,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甲乙双方的佣金及服务费在违约金中扣除”,这就意味着如果卖方违约,买方仍然要从违约金中拿出一部分作为中介费。
第三,所谓的首付贷
在资金监管过程中,部分中介机构违规操作,代替银行为买方做资金监管,将买方的购房款收入自己公司的资金池中,并利用这部分资金违规高息贷出,作为其他消费者的“首付贷”,这种行为严重威胁到了消费者的资金安全。
第四,隐瞒房屋真实情况
部分房产中介隐瞒房屋真实情况,如抵押情况、房屋质量问题等。消费者交付定金、中介费之后才予以告知,这种做法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中介通常有的陷阱
骗术一 一房多卖(租)骗取“订金”
利用购(租)房者的急切心理和知识缺乏,一房多卖(租),骗取“订金”或卷款逃跑,是目前“运用”比较多的骗术。事实上,《合同法》规定,确定买卖的只有定金,一旦买卖未成交,损失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要两倍定金作为赔偿,而“订金”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受害的购房者可向消协投诉,或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骗术二 利用信息不对称 牟取暴利
利用房地产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牟取暴利让不少购房者吃了苦头。在房产买卖中,房地产中介应当在售房时提供房源信息、销售价格并说明佣金费用,即按房产成交价格的1%~3%提取佣金。但现实中,中介往往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购房者和售房者很难了解到真实的出售价格,差价则由不法中介赚得。
骗术三 拆东墙补西墙挪用资金
一些中介公司挪用客户的资金进行牟利属于性质最为恶劣的骗术。据了解,目前中介公司参与房产交易时,一般都要求购房者在合同签订后,在约定日期内付款。待把相关手续递交到房管部门登记,合同生效后,中介公司才会把房款付给卖方。由于目前没有严格的法律限制,购房款在中介公司账户上的停留时间短则一个月,长则半年或更久。由于铺面多、业务量大,加上缺乏监管,一些不法房地产中介就利用收、付款的时间差,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挪用这些资金,追求短期利润。对于很多中介公司而言,开设的门店越多,吸纳的房款就越多,可以腾挪的空间就越大。因此一些中介公司开设的门店很多,但交易量却很少。一旦楼市整体下滑,资金链条发生断裂,中介公司的挪用行为将引起巨大的金融风险。
当然现在的二手房市场还是比较成熟的.我们不能以个别中介公司的行为来判定正整个中介市场都是这样,找一个资格比较深,口碑比较不错的中介,还是交易很安全的。
5、违约金的支付不以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为前提是什么意思??
违约金的支付不以实际的损失发生为条件,这就是说,违约金的成立根本不应当考虑实际的损失问题。这一点也可以看作是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区别。损害赔偿要以实际损失为前提,而违约金的支付则不需要具体证明实际的损失。比如说,我们在前面已经谈到的,如果购买某种货物,该货物价格已下跌,买受人根本没法证明他因为出卖人没有交货而受到的可得利益的损失。而且他通常也没法证明有其他的实际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说他不宜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而应当主张违约金责任。再比如,我要预订某个宾馆的房间用来召开会议,但由于各种原因会议开不成了,被临时取消了。我就通知宾馆会议开不了,要求取消。由于此前我和宾馆之间已经签订了一项预约合同,其中规定了违约金条款,但是在取消预订之后恰好又有几个单位找到宾馆要求租用其房间。宾馆的房间都供不应求了。在这个案件中,宾馆显然无法证明它有实际损失,最多只能要求支付违约金。
如果主合同不成立、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违约金条款也将被宣告不成立或失效。但是违约金是否必须与主合同同时成立?我认为,违约金虽然是从合同,但也可以单独约定。违约金只要在履行之前确定便可,而不一定必须与主合同同时成立。
1.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2. 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法律定义:
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是合同经济方式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违约金有两种:
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这句话和违约金的设置目的、性质有关,讲述的是惩罚性违约金的特点。
按照违约金性质分为两种:
(1)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2)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
《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二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有以上可以看出,超出损失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只要不是严重损害违约方经营法律上是认可的。举个例子:AB公司签订了合同,规定A向B发货1吨,价值1000元,双方约定违约金500元。后来由于A违约至发送了0.5吨货物,导致B直接损失了300元。这个时候如果选择违约金罚则,A应当支付B500元而不是300元违约金。
注意了,这东西最好不要单独用,最好有个补充。
我理解的意思是:当出现对对方造成损失时,不可按约定的金额赔偿(不适用于违约金条款)。
那么应该还有两个补充的条款如:“当出现对对方造成损失时,可按实际损失金额,给与对方相应赔偿”。“合同的违约金只做对由甲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内容,但未给对方造成实价值际损失的情况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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