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中的心理疏导有哪些,如何做好对罪犯的心理疏导工作

laoshi 心理科普 2024-07-06 21:30:02

1、如纪委工作者是怎样做被谈话后人的心里疏导的心里?

如纪委工作者是怎样做被谈话后人的心里疏导的心里?

有个别的人被纪委工作者谈话后,就认为纪委是为了完成任务,是鸡蛋里挑骨头。今后做工作时就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没得事的态度,导致工作没有激情,产生畏畏缩缩情绪。这时疏导工作就少不了,告诉TA放下思想包袱,找TA谈话是为了TA能把工作做得更好,促进进步,不是为了“有意整人”而做的。

纪委工作者被人约谈了以后,只要问心无愧就没有必要做疏导工作,只有一些心怀鬼胎的人才不舒服

我的班主任 也是 数学老师哦! 我们啊 写周记 也就是 给老师的话 其实 你 只要和他谈谈心 就好了 随随便便 就可以了 o(∩_∩)o...

2、公安民警讯问时能否与犯罪嫌疑人有身体接触

公安民警讯问时能否与犯罪嫌疑人有身体接触

这有什么不可以的,只要不是刑讯逼供就行,当有突发情况发生时,控制嫌疑人的行为是必须的。

不可以

两人在场可以

刑诉法上有专门的规定

刑诉法第九十三条:

第一,应当先讯问他是否有犯罪事实

第二,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第三,向他提出问题。

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

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

以上内容,说明,在我国,犯罪嫌疑人无权在讯问阶段保持沉默。

一、牢牢把握讯问的主动权

讯问是一项法律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要战而胜之必须吃透、吃准案情,作好充分准备,方能掌握讯问的主动权,驾驭整个审讯的发展过程。

(一)要制定详细的讯问计划

一方面要对全案作初步分析与判断,包括整个案件哪些问题搞清楚了,哪些问题尚未 搞清,还存在什么问题,需要做哪些工作,哪些首先要做,哪些后做,怎么做,总的讯问内容、目的和要求是什么,讯问的层次、步骤、方法怎么安排,从哪里选择突破口,需要选择哪些讯问策略,在什么时候采取哪种强制措施等等。另一方面,每次讯问都要具体安排和准备,即此次讯问的问题是什么,准备提哪些问题,在什么情况下用什么方式提出,犯罪嫌疑人可能作哪些反映和回答,我们又准备怎样作适当处置,需要使用哪些证据,怎样使用,什么时候使用等等。

(二)气势上要占据主动

这不是什么盛气凌人,而是一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邪不压正,这是侦查人员在讯问中的一大优势。面对无理取闹、顽固不化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应保持一种高压的气势,在神色、语气、措词上给对方一种震慑力。

(三)妥善于控制讯问的进程,保持适当的节奏和时效

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素质、社会阅历各有不同,有的在回答侦查人员的问题时长篇大论,远远超过讯问的内容,有的则故意转换话题,答非所问,等等。对此,侦查人员应及时打断犯罪嫌疑人的讲话,接着发问,将讯问引入正常轨道。这要求侦查人员具有一种驾驭讯问的能力,清楚自己要问的是什么,而犯罪嫌疑人回答的是什么,要使其跟着侦查人员的讯问思路走,而不是被其所影响和干扰。

(四)要做到一人主审,避免各自为战

无论是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嫌疑人,还是单独作案的犯罪分子,参与讯问的侦查人员都要树立一盘棋思想,明确分工,有主有次,有唱红脸的,有唱白脸的,互相紧密配合,协同作战,组成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形成一个伸缩自如的拳头。主审人员要统观全案,驾驭全局,其他人员要依主审人员的思路有机配合,当主审人员连连向犯罪嫌疑人发问时,其他人员要适时策应配合,正面侧面协助;当主审人员耐心做疏导工作时,其他 人员要加强政策攻心;当讯问人员意见思路不统一时,切不可暴露在犯罪嫌疑人面前,此时可暂停审讯工作,沟通思想,研究切实可行的办法,再行讯问。

(五)要保持头脑清醒,不可感情用事

讯问中,讯问人要保持沉着、冷静、稳定的心理状态,遇事不慌,处事不惊,对讯问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迅速进行分析判断,作出相应的决。讯问中,既愿意昕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供述,又要允许其做无罪或罪轻的辩解,要自始至终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切不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供述而轻易许诺或诱供,更不准搞刑讯逼供。

3、法庭调查中讯问被告人应注意哪些问题

法庭调查中讯问被告人应注意哪些问题

讯问被告人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熟悉基本案情,全面掌握证据。公诉人对将要起诉的案件要作认真审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综合分析证据材料,熟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熟悉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证据以及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矛盾点,熟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可能在哪些问题上辩解。

(二)讯问要有针对性。讯问被告人一般应围绕下列问题进行讯问:(1)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实施,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罪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2)共同犯罪案件中应问清楚同案被告人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3)问清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查明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4)查明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的情节。(5)查明作案工具的特征、去向及赃款赃物的来源、数量和去向。

(三)讯问要讲究策略。根据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和表现,采取不同的讯问方式。

(四)讯问语言要通俗易懂同时又要规范,态度要严肃。公诉人在讯问时,应考虑到被告人文化程度的高低、年龄上的差距、知识的不同,接受能力的好坏,尽量使用通俗规范的语言,发问要简洁明了,避免使用难以听懂的法律用语。

(五)妥善处理被告人当庭翻供和沉默的问题。公诉人讯问被告人遇到被告人翻供时,不能简单训斥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而应耐心地听取被告人是怎样翻供的以及翻供的理由。在其翻供中找漏洞,抓矛盾,适时宣读其以前的供述或出示有关证据,驳回伪证。

(1)公诉人不应打断或限制被告人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完整陈述,应注意听取被告人在陈述中暴露出的观点,并在被告人作完整陈述之后,在审判长主持下,开始讯问被告人。

(2)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第一轮讯(询)问完毕后,公诉人应表明“讯(询)问暂时到此”。根据辩护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发问的情况,公诉人可以对被告人、证人继续讯(询)问。

(3)要根据不同被告人、证人的特点,讲究讯(询)问的方式、方法,注意语言简洁、明了、准确,避免影响被告人供述或者对证人进行诱导性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讯(询)问。辩护人对被告人或者证人进行诱导性发问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的客观性的,公诉人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提醒审判长予以制止或者合议庭予以注意,对于受诱导或者其他不当询问而导致陈述或者证言不具有客观性的,应当要求审判长对该项陈述或者证言不予采信。

(4)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陈述一致或不一致的内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读被告人陈述笔录。如果不一致的内容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陈述笔录,并有针对性地讯问被告人,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

(5)询问证人时,公诉人应当首先要求证人就其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完整陈述。之后,根据需要,经审判长许可后,对证人进行发问。除证人表达能力不强,或者精神紧张无法连贯陈述的特殊情况外,公诉人一般不应直接发问。发问应采取一问一答形式,问题力求简洁、清楚。询问证人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顺序,首先由公诉人进行。对于辩护方提出的证人,公诉人可以根据证人当庭陈述具体情况,认为由辩护方首先询问更为适宜时,经辩护方提出后,也可以由辩护方首先询问。

询问证人,应针对证言中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并围绕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进行。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宣读、出示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

(6)询问鉴定人可以参照询问证人的方法进行。

4、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及相关条款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活动中具有如下权利:

(1)自行辩解权。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可以就自己无罪、罪轻等依法作出辩解;

(2)拒绝回答权。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3)要求回避权。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发现办案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办案人员回避;

(4)提出控告权。犯罪嫌疑人可以对讯问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提出控告;

(5)聘请律师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6)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依法使用本民族的语言参与诉讼;

(7)得知鉴定结论权。讯问人员将鉴定结论用作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时,犯罪嫌疑人有权知道鉴定结论的内容;

(8)要求法定代理人到场权。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有权请求其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参加诉讼;

(9)核对笔录权;讯问结束时,犯罪嫌疑人有核对笔录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具有的法律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反侦查心理,要有相当的犯罪心理学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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