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意识是什么?来解释一下!分红型保险可靠吗?
导读:本文主要介绍了保险意识的形成和保险产品的风险。文章提到,保险意识的形成有三个重要源泉,包括亲历亲为、民间流传和媒体宣传。文章也介绍了分红型保险的可靠性和购买保险时应该注意的风险。文章列举了现代商业保险的要素,包括可保风险的存在、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以及风险的测验。如下为有关急急急急!什么叫保险意识,名词解释下,分红型保险可靠吗?的文章内容,供大家参考。
1、急急急急!!什么叫保险意识,名词解释下
您好!所谓的保险意识,就是人们对保险的认知和认可的程度。
保险意识的形成至少有三个重要源泉:其
一、亲历亲为形成保险意识,作为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关系人在保险交易过程中,自然而然形成的保险意识。其
二、民间流传,他人的保险经历作为群体的信息资源促成个体保险意识的形成。其
三、媒体宣传,各种媒体关于保险的介绍和报道,也包括保险公司广告和教科书。
2、分红型保险可靠吗?
买“保险(分红型)”亏大了
在2011年9月20日我拿45000元买了一份“保险(分红型)”5年期的,如果5年到期了我可以拿到47790元(保险金额)这是确定的金额,减去成本45000元我赚了2790元,还有每年的分红金额是不确定的,一年过去了,我终于得到了分红300。62元,照这样预测以后4个年度平均300元左右红利的话,5年到期的红利累计就是1500元左右,那么我总共赚了2790+1500=4290元左右。
如果我拿45000元存银行定期5年期,年利率5。5%,那么到5年期时我可以连本带息得到57375元,减去成本45000元我赚了12375元(这都是确定的金额)。
我买这份5年期保险(分红型)将亏本(12375-4290)8075元左右。我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前退保,保险公司答复:“你只能得到本金42600元左右”,我损失2600元。但是,我决定退保,现在损失2600元,5年后将损失8075元,既损钱又损时间!
这个保险品种当时是在上海银行购买的,怪我太相信银行工作人员的介绍:“红利多啊,好好较比银行利息高了”。最终我签了合同,自认倒霉。其实红利是个未知数,合同书上也明确写清楚了,因为侥幸心理,倾向性的听信于分红高的诱导。所以希望投资者不要相信“三寸不烂之舌”,要以合同(或文字材料)为依据,对风险承受有个心理上的准备。
3、理财产品有哪些种类
个人理财产品的种类:按风险分大概分为基金和国债这种低风险理财产品,和股票、黄金、白银、期货这种高风险理财产品。
投资理财有三大类:银行 证券 保险
证券中常见的有股票,债券,期货,基金
根据收入除去日常花销外,20%存银行,70%投资,10%做保险
投资:一般的根据心理承受能力可以调整投资风险,40岁以下的人为例。
60%做高风险,高回报的理财产品,如股票,基金,黄金,期货等。40%购买国债等风险小的
保险:首先是大病险,其次意外险,寿险,最后是养老,子女教育等分红险。如有社保可以减少一定比例,只需要购买一些商业险作为社保的补充。
4、现代商业保险的要素之一是什么?
1、可保风险的存在 可保风险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一般来讲,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 即风险一旦发生成为现实的风险事故,只有损失的机会,而无获利的可能。
(2)风险应当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3)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重大的损失是被保险人不愿承担的。如果损失很轻微,则无参加保险的必要。 (4)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 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因为保险的目的,是以大多数人支付的小额保费,赔付少数人遭遇的大额损失。如果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保险人通过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所建立起的保险资金根本无法抵消损失,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 (5)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在保险经营中,保险人必须制定出准确的保险费率,而保险费率的计算依据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所致保险标的损失的概率。这就要求风险具有可测性。
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1)风险的大量性 风险的大量性一方面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原理在保险经营中得以运用的条件。根据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数理原理,集合的风险标的越多,风险就越分散,损失发生的概率也就越有规律性和相对稳定性,依此厘定的保险费率也才更为准确合理,收取保险费的金额也就越接近于实际损失额和赔付额。如果只有少量保险标的,就无所谓集合和分散,损失发生的概率也难以测定,大数法则更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2)风险的同质性 所谓的同质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如果风险为不同质风险,则发生损失的概率不相同,风险也就无法进行统一的集合与分散,此外不同质风险,损失发生的频率和幅度有差异,若进行统一的集合与分散,则会导致保险财务的不稳定性。
3、保险费率的厘定 保险在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商品的交换行为。制定保险商品的价格,即厘定保险费率,便构成了保险的基本要素。保险商品的交换行为是一种经济行为,为保证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险费率的厘定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1)公平性原则 一方面,公平性原则要求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应与其承担的保险责任是对等的,另一方面,要求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应与其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是相适应的。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针对某险种的平均费率而言的。保险人收取保险费,不应在抵补保险赔付或给付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后,获得过高的营业利润,即要求保险人不能为获得非正常经营性利润而制定高费率。
(3)适度性原则 如果保险费率偏高,超出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就会影响投保人的积极性,
不利于保险业务的发展;如果保险费率偏低,就会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最终也将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费率是否适度应当是就保险整体业务而言的。
(4)稳定性原则 稳定性原则是指保险费率在短期内应该是相当稳定的,这样,既有利于保险经营,也有利于投保人续保。对于投保人,稳定的费率可使其支出确定,免遭费率变动之哭;对于保险人,尽管费率上涨可以使其获得一定的利润,但是费率的不稳定也势必导致投保人的不满, 影响保险人的经营活动。
(5)弹性原则 弹性原则要求保险费率在短期内应该保持稳定,在长期内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动作适当的调整。因为在较长的时期内,由于社会、经济、技术、文化的不断进步与变化,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保险费率水平也随之变动。如随着医药卫生、社会福利的进步、人类寿命的延长、死亡率的降低、疾病的减少,过去厘定的人寿保险费率就需要进行调整以适应变化了的情况。 为防止各保险公司间保险费率的恶性竞争,一些国家对保险费率的厘定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76 条规定:“保险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公布指导性保险费率。”
4、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保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履行的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主要是指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 指保险公司为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事故已发生,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事故已发生,但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提取的准备金)。
(3)总准备金 或称自由准备金是用来满足风险损失超过损失期望以上部分的责任准备金。它是从保险公司的税前利润中提取的。
(4)寿险责任准备金 指保险人把投保人历年交纳的纯保险费和利息收入积累起来,为将来发生的保险给付和退保给付而提取的资金,或者说是保险人还未履行保险责任的已收保费。
5、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是体现保险关系存在的形式。保险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这种关系需要有法律关系对其进行保护和约束,即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种法律形式就是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依据。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
5、买什么样的保险好
保险的核心作用是保障,只有保障的功能是别的任何金融工具所无法代替的,可以以小博大,所以首先考虑的就是保障型的保险。
由于意外和疾病的无法预知,万一发生了对家庭的财务状况有着严重的影响,除了自己收入损失较大,家人辛苦的积蓄也可能会集中到发生重大疾病或者意外的这个人身上去。
所以,意外险和健康险是家庭每个人都需要具备的,尤其是家庭的经济支柱,需要买足保障型的保险,这样万一发生了问题有保险来进行赔付,对治病时的身心状态也会有所帮助。
保障型的保险购买好以后,如果投资渠道不是特别丰富,那同时可以考虑养老保险,毕竟养老就在眼前了,也需要提前做好准备了。
至于具体的险种,还得根据你的家庭具体情况来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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